(2008)西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赵勇与青岛胶东汽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青岛胶东汽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西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赵勇。被执行人青岛胶东汽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西劳仲案字第2号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西劳仲案字第2号调解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