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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鑫昶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朱林兴、何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昶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林兴,何红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87号原告:青岛鑫昶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朱林兴,男,汉族。被告:何红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昶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林兴、被告何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昶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640元,由原告青岛鑫昶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