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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商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增生与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生,朱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131-2号原告王增生。委托代理人梁忠平。被告朱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生诉被告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生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增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增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