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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申屠李成与罗明福、李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李成,罗明福,李焕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82号原告:申屠李成。被告:罗明福。被告:李焕云。原告申屠李成为与被告罗明福、李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早根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屠李成,被告罗明福、李焕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屠李成起诉称:被告罗明福与李焕云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0日被告罗明福出面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月20日。同时还承诺如不能按时偿还,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洋塘新村18幢3单元205室变卖后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罗明福未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罗明福与李焕云共同归还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申屠李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2012年10月20日借条一份和承诺书一份,证明借款事实。被告罗明福答辩称:我不认识原告申屠李成,当时我是向我朋友申屠和军借了2万元,利息是每天200元,到2013年1月20日累计欠本息共计5万元,才写了5万元的借条,其实只欠借款2万元,现我经济困难,只有慢慢归还。被告罗明福未提供证据。被告李焕云答辩称:罗明福的借款不知情,其与罗明福已离婚,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焕云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其与罗明福已于2013年1月18日离婚,将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洋塘新村18幢3单元205室房屋归其所有,所有债务归被告罗明福自行偿还。经庭审质证,被告罗明福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承诺书认可是自己出具的,但认为实际借款只有2万元。被告李焕云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承诺书,认为其不知情。经本院审查,原告申屠李成提供的借条、承诺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申屠李成对被告李焕云提供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前。经本院审查,对被告李焕云提供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10月20日被告罗明福向原告申屠李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月20日。同时还承诺如不能按时偿还,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洋塘新村18幢3单元205室变卖后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罗明福至今未还款。另查明,被告罗明福已于2013年1月18日与李焕云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申屠李成与被告罗明福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承诺书为据事实清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罗明福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之义务。原告申屠李成要求被告罗明福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屠李成要求被告李焕云对被告罗明福的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因其未提供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明福辩称其未与原告申屠李成发生借款关系,只与申屠和军之间有借款关系并且只欠2万元借款的抗辩主张,与原告申屠李成提供的借条、承诺书上所载明的事实不符,被告罗明福也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推翻借条、承诺书所要证明的内容,故本院对此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至于被告罗明福与申屠和军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可另行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明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申屠李成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申屠李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罗明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钟早根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