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宾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曾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蔺兴才,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59********,汉族,住宜宾县横江镇正义街*号附*号。被告:杜某某。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与被告于1995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但互无往来,于1998年1月21日在横江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8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曾某某。2002年至2004年上半年,被告先后在广东省、珠海市打工,原告在广州市打工,双方有电话联系但争吵激烈,被告在原告的追问下承认另有新欢,从此双方没有联系,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曾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杜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与被告杜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1998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曾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起,原、被告先后外出务工,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淡化,从2004年起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诉讼中,原告坚持其离婚请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告及其子的户口薄、横江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证明、宜宾县公安局横江镇派出所证明、宜宾县复龙镇米库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苏德明、周仕龙、李长武、刘明莲、田声平的证言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逐渐淡化,双方自2004年分居生活至今,现被告下落不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本案实际,婚生子曾某某由原告负责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曾某某由原告曾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咏生代理审判员 谭鸿科人民陪审员 凌驷容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