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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豫民初字第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袁建与黄宝金,申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黄某,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豫民初字第0322号原告袁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被告申某,女。原告袁某与被告黄某、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敏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因急需用钱于2010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在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此款未果,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黄某、申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被告黄某向原告袁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袁某现金伍万元正借款人:黄某”。后经原告索要,黄某未能偿还借款,原告因而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黄某、申某二人系夫妻关系,黄某上述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借条、本院生效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黄某应当清偿因该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故对原告要求黄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申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申某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黄某、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袁某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二被告待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敏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