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黎明与吴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黎明,吴启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39号原告:方黎明。被告:吴启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黎明诉被告吴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黎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启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黎明负担。审 判 员 XX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力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