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小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西盛益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盛益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山西盛益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潘玉雨,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季平书,经理。申请人山西盛益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712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712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