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谢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陶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谢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某,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8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从安徽省潜川监狱押解回淮南市看守所。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3点钟,被告人陶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於某某(已刑事拘留上网追逃)等人到望峰岗舜立机械厂北院盗窃废铁300多斤,盗窃后联系高某某(已判刑)帮助运输并收购,得赃款300元左右,陶某某分得100元左右赃款,被其吃、喝、玩挥霍掉。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300元。二、2011年7月底的一天早上4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王某某、赵某某(已刑事拘留上网追逃)等人到望峰岗舜立机械厂北院盗窃废铁1000多斤,盗窃后联系高某某帮助运输并收购,得赃款1000元左右,陶某某分得200元左右赃款,被其吃、喝、玩挥霍掉。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1200元;三、2011年8月上旬的一天早上4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伙同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到望峰岗舜立机械厂北院盗窃废铁1000多斤,盗窃后联系高某某帮助运输并收购,得赃款1000元左右,陶某某分得200元左右赃款,被其吃、喝、玩挥霍掉。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1200元;四、2011年8月上旬的一天早上4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伙同杨某某、赵某某等人到望峰岗舜立机械厂北院盗窃废铁1300多斤,盗窃后联系高某某帮助运输并收购,得赃款1000元左右,陶某某分得400元左右赃款,被其吃、喝、玩挥霍掉。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15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同案犯杨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供述、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有财产,价值人民币4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陶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遗漏的罪行,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交纳),与前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勤人民陪审员 徐 兵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