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志新诉李丙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新,李丙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王志新,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住广宗县。被告李丙朝,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广宗县。原告王志新诉被告李丙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志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丙朝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新撤回对被告李丙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新负担。审判员 王明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庆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