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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志新诉李丙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新,李丙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王志新,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住广宗县。被告李丙朝,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广宗县。原告王志新诉被告李丙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志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丙朝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新撤回对被告李丙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新负担。审判员  王明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庆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