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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萍与倪庆军、杜雪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萍,倪庆军,杜雪梅,孔云祥,张巧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张萍。委托代理人:卢加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倪庆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杜雪梅。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孔云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巧珍。申请再审人张萍因与被申请人倪庆军、杜雪梅、孔云祥、张巧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年7月8日作出的(2011)东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萍申请再审称:张萍的父母孔云祥、张巧珍没有经过其同意就三人共同共有的涉案房屋与倪庆军、杜雪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故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再审。倪庆军、杜雪梅答辩称:涉案房屋系孔云祥、张巧珍夫妻共同财产,签订合同前,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倪庆军、杜雪梅已经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且签订合同时,孔云祥、张巧珍保证涉案房屋无产权纠纷,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请求驳回张萍的再审申请。孔云祥、张巧珍答辩称: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没有做,张萍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和使用,且张萍没有授权孔云祥、张巧珍签订该合同。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张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根据涉案房地产买卖契约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故张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