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龚树勇与王爱强、安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树勇,王爱强,安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龚树勇。被告:王爱强。被告:安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树勇与被告王爱强、安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被告的地址,多次向其送达,均无法送达。本院通知原告可以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或者交纳公告费予以公告,但原告未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龚树勇。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希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