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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龚树勇与王爱强、安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树勇,王爱强,安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龚树勇。被告:王爱强。被告:安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树勇与被告王爱强、安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被告的地址,多次向其送达,均无法送达。本院通知原告可以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或者交纳公告费予以公告,但原告未重新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龚树勇。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希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