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一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韩学科与陈伟、程道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科,陈伟,程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1091号原告:韩学科,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陈伟,男,1977年9月9日出生。被告:程道艳,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科与被告陈伟、程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科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伟、程道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学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伟、程道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