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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贺意与黄凤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贺意,黄凤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629号原告:马贺意(义),男,汉族,1950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利辛县。被告:黄凤银,男,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贺意(义)诉被告黄凤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贺意(义)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贺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储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