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左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3)左刑初字第16号赵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左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农民,左权县人。因涉嫌玩忽职守,2012年12月27日被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英、青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09年开始负责左权县辽阳镇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在负责辽阳镇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责任监管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不认真履行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及辽阳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制定的《非煤矿山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的要求对左权县某石料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劳务合同签订情况、工伤保险缴纳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导致该公司长期组织部分未签订劳务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未参加培训的工人在石料开采区作业。2012年6月21日下午,该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未参加过培训的工人李某某在石料开采区平整路面时,被落石砸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韩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甲、刘某某、原某的证言及书面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身份及职务证明,左权县某石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及文件,赔偿协议书,左权县某石料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培训证及特种工操作证、参保证复印件,左权县某石料有限公司2012年缴纳工伤保险发票、工伤保险申报表、用人单位在册职工情况备案表、订立劳动合同情况花名表、记工表,左权县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辽阳镇非煤矿山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左权县某石料有限公司爆炸物品使用证、税务登记证,被害人李某某户籍材料,粟城某村委会书面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左权县辽阳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安监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德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