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田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付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田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甲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振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