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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行提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3-06-28

案件名称

公式召诉吉林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没收行为并附带行政赔偿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公式召,吉林市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康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行提字第23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第二次再审被申请人):公式召。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第二次再审申请人):吉林市烟草专卖局。法定代表人:于谦,局长。原审第三人:康凯。公式召因其诉吉林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没收行为并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行再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高��行抗〔2010〕3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2011)行抗字第1号裁定,提审本案。在本院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蔡小雪审 判 员  李德申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林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