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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秦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558号原告秦某。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公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