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秦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558号原告秦某。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公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