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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杨某某、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杨某某,王某某,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292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12月24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西安某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4395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27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