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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希林与被告唐大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林,唐大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赵希林,男。被告唐大富,男。原告赵希林与被告唐大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希林与被告唐大富自行协商一致,原告赵希林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希林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昌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