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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龙航公司与被上诉人苑翠坡、刘晓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龙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苑翠坡,刘晓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龙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龙航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25层2507号。法定代表人蒲培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苑翠坡,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波。上诉人龙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苑翠坡、刘晓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2)鸡民初字第1675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邯郸市丛台区,本案应由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二被上诉人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苑翠坡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刘晓波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鸡泽县。鸡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