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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广寿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国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广寿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93号原告南阳市广寿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环,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军,男。被告李国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广寿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国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阳市广寿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