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乐山与王桂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乐山,王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利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高乐山,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桂芝,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高乐山与被执行人王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利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利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利津县工商局、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孝坤审判员 陈志民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乔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