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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二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刘冬利与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利,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037号申请人刘冬利,女。被执行人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51号-1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平,总经理。刘冬利与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2)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冬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补缴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10月18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在住所地、银行、房屋管理、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刘冬利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0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