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李玉占与丁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占,丁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玉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李玉占,男,1958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柏艳,女,成年。原告李玉占与被告丁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柏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占诉称,2012年,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借到李玉占现金壹万元(¥10000),丁柏艳,2012年8月25日”。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此笔欠款,但被告都以没钱等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玉占现金壹万元整(¥10000)丁柏艳2012年8月25日”。被告未提交答辩状,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丁柏艳到原告家中索要其夫杨金城在任村干部期间的工资,原告未予支付,并称如果被告缺钱,原告可以出借给被告。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就借给了被告现金10000元,当时被告没有给原告出具借条。后于2012年8月25日,原告到被告家里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遂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是,“今借到李玉占现金壹万元整(¥10000)丁柏艳2012年8月25日”。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有欠条为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柏艳偿还原告李玉占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柏艳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崔明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