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四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XX林与美源矿业等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公司,王柱子,王应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卢民四初字第120号原告XX林,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丹凤县。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官道口街。组织机构代码78915501-7.法定代表人荆成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柱子,男,1960年4月23生,汉族,农民,住栾川县。被告王应坷,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栾川县。原告XX林与王柱子等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彦峰审 判 员 胡 斌人民陪审员 张景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