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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与潍坊丰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潍坊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15号原告:江苏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祝卫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