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金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金某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龙晓亮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郭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