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四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卢民四初字第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彦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