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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四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卢民四初字第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彦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