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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现年50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商丘市人,住商丘市平台镇,2012年6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学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5日7时4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商鹿路闫集路段一辆依维柯公交车上,利用秘鲁币冒充法郎诈骗该车上的乘客陈某某现金800元和价值约10000元的24克黄金项链一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梁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沈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龙某某的证言;5、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7时4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商鹿路闫集路段一辆依维柯公交车上,利用秘鲁币冒充法郎,诈骗该车上的乘客陈某某现金800元和价值约10000元的24克黄金项链一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刘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在2011年10月份在310光彩市场的网吧认识了梁某某,让他跟着我装傻子骗钱。刘某某与梁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长途汽车上利用秘鲁币冒充法郎的手段实施诈骗,在2011年11月份商丘到单县的公交车诈骗4000元,2011年12月份商丘到曹县的公交车诈骗2000元,2011年12月份商丘到虞城诈骗3800元。但没有参与2011年8月25日该起诈骗。当庭供述伙同梁某某还有其他人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该起诈骗。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教自己冒充傻子跟刘某某一起在公交车上用秘鲁币冒充法郎实施诈骗。2011年8月25日,我按着刘某某教我的,在一辆去鹿邑的依维柯公交车上,和刘某某还有另外两个同伙,诈骗一乘客一条金项链(打成了七千元钱)和四百元钱,刘某某分给我九百元钱。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8月25日,从天津回老家途中,在去鹿邑的公交汽车上,被一个冒充傻子的小孩及同伙骗了800元钱及一条重24克的千足金的金项链,当即报了警。4、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25,在其驾驶从商丘发往鹿邑的依维柯公交车上发生了一起以法郎诈骗的案件,一个男乘客用800元钱换了两张法郎,后来又听见该男子拿价值一万多元的金项链换法郎币。5、证人刘某某、孙某某证言均证实,与刘某某等人曾在城乡公交车以秘鲁币冒充法郎诈骗他人钱财,但2011年8月25日这起诈骗其没有参与。6、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25日,其丈夫陈某某在从天津回老家的公交车上,8000元买的黄金项链被人抢走了。7、辨认笔录证实,陈某某分别从两组每组12张不同照片中辩认出梁某某、刘某某是参与诈骗自己的人。8、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刘某某出生于1963年09月23日。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共同犯罪,并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侯贤法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袁相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