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无业。被��高某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郭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