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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无业。被��高某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郭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