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显锋、高战勇与沈丘县卞路口张涛粮库、丁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锋,高战勇,沈丘县卞路口张涛粮库,丁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李显锋,男,住沈丘县。原告高战勇,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刘提,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丘县卞路口张涛粮库。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被告丁兰,女,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锋、高战勇与被告沈丘县卞路口张涛粮库、丁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显锋、高战勇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锋、高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刘 烽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朱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