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灵璧支行与付珍梅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终结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灵璧县支行,付珍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灵璧县支行,住所地灵璧县灵城建设中路***号,负责人:范军,行长。被执行人:付珍梅,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灵璧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东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