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姚智勇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智勇,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067号原告:姚智勇,男,1973年4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张辉,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姚智勇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智勇于201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智勇承担。审判员 张学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