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执裁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兰香与方久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香,方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李兰香。被执行人方久波。本院在执行李兰香与方久波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方久波与申请人李兰香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方久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了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郝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