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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兰香与方久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香,方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李兰香。被执行人方久波。本院在执行李兰香与方久波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方久波与申请人李兰香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方久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了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郝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