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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刘军与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杨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刘军,男,汉族,农民。被告杨帅,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