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刘军与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杨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刘军,男,汉族,农民。被告杨帅,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