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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四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XX林与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公司、王柱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公司,王柱子,王应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卢民四初字第120号原告XX林,男。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成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柱子,男。被告王应坷,男。原告XX林与王柱子等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彦峰审 判 员  胡 斌人民陪审员  张景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