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广大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洪亮与被告饶秋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亮,饶秋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大商初字第142号原告杨洪亮。被告饶秋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亮诉被告饶秋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洪亮负担。审判长  封万明审判员  王明荣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