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二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吴小红与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红,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036号申请人吴小红,女。被执行人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51号-1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平,总经理。吴小红与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2)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小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补缴2009年9月25日至2012年6月3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西安恒之欣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在住所地、银行、房屋管理、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吴小红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0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