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又名贝贝,无业。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4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辩护人武建威,山西平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9日,王丽锋因为房屋买卖纠纷相跟刘亚丽、李艳梅等人区离石区下水西村梁侯爱家中商量房屋纠纷时,发生撕扯,之后王丽锋公公王金来也赶到,与梁侯爱的儿子李中杰叫来的被告人王某发生厮打,王金来被王某打伤住院,经鉴定,王金来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要求依法处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被王金来长时间抱住腿,只是扯腿,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王金来进行殴打,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9日,王丽锋因为房屋买卖纠纷相跟刘亚丽、李艳梅等人区离石区下水西村梁侯爱家中商量房屋纠纷时,发生撕扯,之后王丽锋公公王金来也赶到,与梁侯爱的儿子李中杰叫来的被告人王某发生厮打,王金来被王某打伤住院,经鉴定,王金来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双方协商解决且履行,附带民事原告对被告提出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受害人王金来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梁侯爱、刘亚丽、李艳梅、李中杰的证言;伤情鉴定;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称没有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邓国平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霍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