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民初字第2775号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和被告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份我和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后我们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11年我曾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为照顾我们的家庭,判决我们不准离婚,但判决后我们仍不能和好,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我的嫁妆。被告辩称:我们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10年X月X日二人在东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二人感情尚可,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生气分居。2011年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为照顾其家庭利益,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判决后双方仍不能和好。原告娘家陪送的嫁妆有:洗衣机一台、被子十六床、餐桌一套、地勤一个、床单十二个、铝盆两个、四件套一套、被罩两个、万年历一台,以上嫁妆均在被告处。两人婚后无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坚持自己的离婚诉求,而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并且要求原告返还婚前彩礼及结婚花费60000元。因双方各持己见,致法庭调解未果。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业经当庭核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互不珍惜夫妻感情。2011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后,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为照顾其家庭利益,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判决后双方仍不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视其婚姻关系现状,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应予支持。原告的嫁妆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依法应予返还。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结婚花费60000元,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二、限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嫁妆:洗衣机一台、被子十六床、餐桌一套、地勤一个、床单十二个、铝盆两个、四件套一套、被罩两个、万年历一台。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长运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宫冉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