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徐建广与赖翠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徐建广,男,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赖翠妙,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徐建广诉被告赖翠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8元,由原告徐建广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审 判 员 谢 光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