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平华与绍兴市东湖建业石料有限公司、沈国明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华,绍兴市东湖建业石料有限公司,沈国明,赵建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609号原告陈平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宝富。被告绍兴市东湖建业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建。被告沈国明。被告赵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华与被告绍兴市东湖建业石料有限公司、沈国明、赵建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华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平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