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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光华与河南省思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光华,河南省思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1216号原告姚光华,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委托代理人郜世举,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思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45号2号楼东10单元6层。法定代表人:郭艳军委托代理人范德润,男,汉族,住,系公司员工。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670元及违约金2954.55元(暂计算至起诉时,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两项共计7624.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南思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即2014年5月6日以前,往原告提供的银行账号43×××57,开户人:郜世举,支付金额11157元整。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三、若被告未按照本协议按时支付协议中应付款项,原告享有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向被告追索劳务工资及违约金的权利,并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时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