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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耿付成与张安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付成,张安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耿付成,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张安东,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绿城都市花园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8621555-5。负责人胡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玉清,女,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付成诉被告张安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美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安东于2013年3月26日之前赔偿原告耿付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10000元为清。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被告张安东驾驶的车与准驾车型不符,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三、其它问题各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安东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书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