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龙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钟春芳与龙游县公路管理段、龙游县龙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春芳,龙游县公路管理段,龙游县龙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民初字第534号原告:钟春芳。委托代理人:柯升福。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汪甘荣。被告:龙游县龙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小海。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江决荣。原告钟春芳与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段、龙游县龙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钟春芳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春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春芳撤回对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段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董正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