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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XX公司、王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285-2号原告刘某,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柏路。被告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被告王某某,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龙柏路。被告叶某某,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龙柏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XX公司、王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再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公司、王某某、叶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刘某提供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169-103号(5门)房屋一处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由刘某提供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169-103号(6门)房屋一处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由樊静、杨宝成提供其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91号1门房屋一处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XX公司、王某某、叶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刘某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169-103号(5门)(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区字第1042**号,建筑面积108.61平方米)房屋一处。三、查封刘某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169-103号(6门)(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区字第1042**号,建筑面积107.44平方米)房屋一处。四、查封樊静、杨宝成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91号1门(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965**号,建筑面积377.9平方米)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痒痒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