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以云与桂冬菊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以云,桂冬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张以云,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桂冬菊,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三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桂冬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冬菊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桂冬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桂冬菊的银行存款7250元(抚养费720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兰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