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笪中与宁晓玲、徐维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DaZhong,宁晓玲,徐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终字第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DaZhong(中文名:笪中),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晓玲,女,汉族。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忠平,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维华,女,汉族。上诉人笪中、宁晓玲因与被上诉人徐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汤民初字第24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笪中、宁晓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忠平、被上诉人徐维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笪中、宁晓玲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笪中独自从美国回到南京居住生活,后经朋友介绍雇佣徐维华为保姆。期间,笪中于2011年9月1日以银行卡转账方式给付徐维华250000元,同年11月16日,笪中以本票转账方式分别给付徐维华500000元和50000元,以上共计给付徐维华800000元。同年12月笪中回美国生活。2012年4月,笪中和妻子宁晓玲共同回到南京,并向徐维华索款,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5月,笪中、宁晓玲诉至法院,要求徐维华归还借款本息。审理中,徐维华辩称笪中转帐支付给其的800000元系赠与,并非借款,且该款已被两人共同消费。笪中、宁晓玲除提供转帐支付凭证外,也未能提供其它相应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笪中、宁晓玲向徐维华主张归还借款,应当就借款的合意以及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审理中,徐维华只承认收到笪中给付的800000元,且认为该款不是借款,而系笪中自愿赠与,笪中、宁晓玲就其主张仅提供了银行卡及本票转账证明,但对与徐维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其余50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徐维华收到笪中给付的800000元确系事实,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向笪中、宁晓玲释明后,笪中、宁晓玲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故法院对笪中、宁晓玲要求徐维华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笪中、宁晓玲可以另行依据其他相应法律关系向徐维华主张返还财产。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笪中、宁晓玲要求徐维华归还借款8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笪中、宁晓玲负担。宣判后,笪中、宁晓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不管法院最终确认案由或事实如何,都不能否认徐维华侵占笪中、宁晓玲财产这一事实,原审法院应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并据实裁判;2、本案涉及的85万元是笪中、宁晓玲的共同财产,徐维华取得了笪中给付的85万元,即使存在徐维华所称的赠与,笪中的赠与行为也是无效的;3、笪中、宁晓玲提供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证明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付笪中、宁晓玲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徐维华辩称:其和笪中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且笪中给徐维华的是80万不是85万。这个款打到徐维华的账上是为了笪中取款方便,以及两个共同生活的费用。笪中年龄大了,又是美国国籍,身份证已注销,笪中为了方便把钱放在徐维华的账户。而且俩个人一起生活,钱就不分是谁的。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对于一审查明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中,笪中、宁晓玲提交2012年4月15日、4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公安分局洪武路派出所对徐维华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两份,4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公安分局洪武路派出所对方顺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徐维华向笪中的借款事实和经过。徐维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三份询问笔录并不能证明其与笪中之间存在借款事实。上述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对账单、广发银行个人结算业务单、笪中与宁晓玲的结婚证、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达成合意,且实际交付款项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笪中主张其与徐维华之间存在80万元的借贷关系,但其一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徐维华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徐维华虽确认取得了该80万元款项,但否认与笪中之间存在80万的借贷关系,故笪中、宁晓玲主张其与徐维华之间存在80万元借款关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此外,笪中、宁晓玲以与徐维华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归还借款,原审法院也是按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审法院曾向笪中、宁晓玲释明,按照笪中、宁晓玲提供的证据,法院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征询笪中、宁晓玲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但笪中、宁晓玲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后,驳回笪中、宁晓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笪中、宁晓玲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上诉人笪中、宁晓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葛亚健代理审判员 罗正华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