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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彭礼军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庄少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礼军,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庄少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彭礼军,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玉,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邦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其斌,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少利,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礼军与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庄少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礼军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礼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礼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彭礼军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升 来源:百度搜索“”